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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3條

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判紹。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就業甄選。 七、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 八、職業分析。 九、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發市。 十、就業服務宣導。 十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二、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三、上級政府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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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