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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入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 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 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之輸出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 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 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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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