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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業務之經營許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前項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十九條所定安 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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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