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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業務者,輸出入石油或石油產品之種類,以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出入者為限。但已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 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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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