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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 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產品 為自用原料: 一、輸入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產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 、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產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產品,應輸出或洽商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 購買。 第一項業者有變更輸入石油產品之用途為非自用原料、違反前二項規定或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自其違反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應不予第一項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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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