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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業務者,其銷售之石油產品 ,以向依法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取得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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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