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第20條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不同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或輸入業務者,使用同一儲油設備共同儲備 安全存量時,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在該儲油設備之 個別儲備量;其實際共同儲備量,如低於各業者申報儲備量總和時,視為 各共同儲備人均未達法定安全存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