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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或輸入業務者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 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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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