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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生 產、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生產、輸入、輸 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或汽、柴油批發業務者之業務申報,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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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