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第23條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汽 、柴油批發業務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 、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料 之相關業務,並得派員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