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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產品品質,業者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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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