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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之經營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公司章程向 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 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 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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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