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經許可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生產業務經 營許可失效: 一、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六月內未依法申請公司登記或申請被駁回 者。 二、取得生產業務經營許可後,兩年內未依法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申請被 駁回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