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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經許可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其工廠設立許可依法失效或工廠 登記證經繳銷、註銷或失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廢止其生產業務 之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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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