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石油管理法 › 第11條

石油管理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輸出入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石油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輸出入」的其他條文

第8條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第9條石油輸入業之設立,應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第10條經許可設立之石油輸入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第12條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第14條石油輸入業輸入之原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為原料。石油輸入業輸入之輕油,除經專案…第15條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第15-1條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 第10條看 石油管理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