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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用: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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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