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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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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依工程、水利、環境、生態專業組成石門 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及政策協 調等工作,本小組為任務型態,並得置專業專任人員協助,所需人力由中 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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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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