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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第4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條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特別 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使用之限制。 第一項經費來源,其中新臺幣一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 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 度之限制。其餘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經費,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特別預算編列支應,其編製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本條例辦理,不受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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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