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0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