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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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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