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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 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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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