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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4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靠泊我國港口裝卸之船舶,其機具及裝卸設備,應符合船舶法及船舶設備規則等有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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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二…
第5條
雇主對於進入港區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備檢查合格證明供港口管理機關(構)查驗。
第6條
港區內使用之裝卸機具,雇主或所有人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實施定期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及必要之維修保養…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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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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