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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港區內使用之裝卸機具,雇主或所有人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實施定期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及必要之維修保養,並經常保持安全狀態。 使用前項裝卸機具者,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 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裝卸機具及設施: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改善。 二、港口管理機關(構)所有之陸上裝卸機具: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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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