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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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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2條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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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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