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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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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 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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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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