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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應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尺以下。但專用風道可增至六百公尺。 前項風速,如有特殊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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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