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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6條

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應有入風及出風之通風設備,使新鮮空氣流入工作面並將回風排至回風路,不得將工作面之空氣以局部扇風機攪拌、迴流或使成為無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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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