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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 第26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進入礦場執行公務,擔任臨時工作或參觀、實習、探訪之人員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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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