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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礦業權 › 第 一 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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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礦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申請礦業權展限者除應準用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圖文件外,礦區內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並應檢具…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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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