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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15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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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