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法 › 第80條

礦業法 第8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自行經營礦業權或擅將礦業權作為他項權利或法律行為之標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礦業權讓與或信託。
AI 白話解釋
← 第79條看 礦業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