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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7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礦業權者未於核定礦業用地內採礦。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出售探礦所得之礦。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探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或不宜執行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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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