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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 一、礦業權之設定(含新設及增加異種礦質)及展限: (一)金屬及非金屬探礦權申請地或礦區面積二十五公頃以下,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收。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收。 (二)金屬及非金屬採礦權申請地或礦區面積二十五公頃以下,以新臺幣五千元計收。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收。 (三)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探礦權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四)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採礦權每件新臺幣五萬元。 二、礦業權減區、合併、分割、調整、移轉,礦業權者加入、退出合辦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消滅: (一)探礦權: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採礦權: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四、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申報開工或申請換發礦場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五、礦場礦場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補發礦區圖、礦業執照、礦場登記證或礦業印鑑卡: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自行廢業: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八、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九、申請核定或變更核定礦業用地:礦業用地申請地面積一公頃以下,以新臺幣五千元計收。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收。 十、申請廢止原核定礦業用地: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申請事由得併案提出申請,申請費以較高者計收。 申請案受理後不得變更申請地範圍,經審查後面積應刪減者,申請費不予退還。 申請案經決定不予受理,主管機關應退還申請費。 第一項各款礦業登記申請案,以主管機關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每件申請費得減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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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