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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登記費如下: 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減區、合併、分割、調整、移轉,礦業權者加入、退出合辦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消滅,補發礦區圖、礦業執照、礦場登記證或礦業印鑑卡: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礦場申報開工、礦場名稱變更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申請自行廢業: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核定或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廢止原核定礦業用地: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各款礦業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應分別計收;以主管機關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每件登記費得減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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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礦業申請案應繳納之申請費如下:一、礦業權之設定(含新設及增加異種礦質)及展限:(一)金屬及非…第4條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一、探礦權礦業…第5條各類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或礦場登記證者,每紙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第6條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礦業准許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或其他登記資料時,每件應繳納抄錄…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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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