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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礦業申請案性質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審查委員出席費及稿費: 一、探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採礦權礦業附屬文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三、依本法
第九條
及
第三十一條
規定需邀集專家、學者出席審查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計收。 四、主管機關應派員勘查者,勘查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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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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