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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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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