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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及回饋範圍之公所應依下列時程,辦理回饋金撥放作業: 一、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回饋範圍。 二、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附表所定比率核算回饋金後,通知回饋範圍之公所納入預算,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函送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回饋金及回饋金受領人名冊交予回饋範圍之公所。 四、回饋範圍之公所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回饋金轉發予回饋金受領人。回饋金受領人未於上開期限內領取者,不再發給。 五、回饋範圍之公所應於回饋金發放作業結束後,檢具回饋金受領人支領清冊(含總表)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將逾期未發放餘款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繳回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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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第3條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第4條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第6條回饋金應由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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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