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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一千二百公尺內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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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