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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 第1條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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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礦產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以礦產物生產數量、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三者之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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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看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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