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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課程、時數,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時數認證文件。 前項教育訓練及時數認證,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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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