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時,應製作個案評估及服務紀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前項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及稽核其品質。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