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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 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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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