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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24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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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