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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 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或依第一項評鑑結果應予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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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