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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28條

第 六 章 社會救助機構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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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29條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第30條社會救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1條主管機關對社會救助機構應予輔助、監督及評鑑。社會救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社會救助…第32條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本法之委託安置。第33條社會救助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派員對其設備、帳冊、紀錄之檢查。第34條社會救助機構之業務,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之。第35條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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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