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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15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 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 三、中央社會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 五、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 六、中央或全國性社會福利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 七、全國性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資源、訓練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社會福利與科技之合作、創新發展及跨域人才培育。 九、社會福利國際交流之促進。 十、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社會福利事項。 前項社會福利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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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