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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19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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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第3條社會福利之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適足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第4條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第5條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對於國民發生之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促進其…第6條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第7條社會津貼,應依國民特殊需求,給予定期之補充性現金給付,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使其獲得適足照顧。第8條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之國民,提供支持性…第9條醫療保健,應健全衛生醫療照護體系,提升健康照護品質,保障國民就醫權益,縮短國民健康差距,增進…第10條國民就業,應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協調合作及勞雇關係和…第11條社會住宅,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第12條中央政府應考量國家政策發展方向、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情況、社會福利需求及總體資源供給,訂定社會…第13條各級政府應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租稅優惠、機會提供或其他方式,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第14條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第15條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一、全國性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第1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一、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第17條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第18條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支出之負擔,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中央政府對於重大社會福利政策,得衡酌直轄市…第20條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第21條各級政府應因應社會福利需求,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充實相關人力,並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辦理…第22條各級政府應本於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促進永續發展之原則,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各級…第23條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應依法予以獎勵、補助、租稅優惠、督導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第24條各級政府應於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訂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社…第25條社會福利事業提供社會福利事項時,應確保品質,公開透明,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行相關法令規…第26條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組織,推動社區發展,並推展志願服務制度,協力推動社會福利。第27條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社會福利。第28條社會福利提供者應依服務對象之個別差異,主動告知社會福利相關資訊,並提供適切之協助,積極保障其…第29條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第30條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第3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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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