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金融管理法 › 第22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22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前條第一項短期票券或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票券金融業務,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