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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1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對特定行業所發行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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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