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第18條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8條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